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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迎接農曆過年,高雄市勞工局不忘提醒勞工們的權益。勞工局指出,今年二月十一日至十四日,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屬於法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表示,若該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為避免休假重疊致勞工之權益減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雇主應補假一日,以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連續假期為例,二月十三日初二及十四日初三,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與例假,故調整於二月十五日及十六日假二天,補假日之性質則為國定假日。

至於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之特性,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仍應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以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之權益。

 勞工局長李煥熏表示,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的規定,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但雇主卻未依法補假,則可分別裁罰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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