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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社維法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罰一萬二千元。一名黃姓男子在公寓頂樓養蜂,但他所養的蜂卻螫傷同棟鄰居,鄰居蔡婦不滿憤而報警,警方也以社維社函送,高雄地檢署召開簡易庭審理,以蜜蜂不是危險動物,裁定不罰。

檢方的判決書指出,去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因下雨家中漏水,蔡婦跑到公寓頂樓查看漏水點時,不慎被黃男養在水塔上用帆布及蜂箱飼養的蜜蜂(西洋蜂即義大利蜂)所螫傷,於是憤而報警提告。

警方到頂樓後,發現黃男所養的蜜蜂到處飛舞,因此以社維法送辦。簡易庭召開時,黃男拿出除了被咬傷的蔡姓住戶以被所有鄰居的同意書,同意他繼續在頂樓飼養蜜峰,法官也認為,既然其他鄰居都不認為蜜峰不是危險動物,因此不適用社維法七十條規定,裁定黃男不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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