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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十三年前涉及槍殺鳳山計程車司機的林金貴,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經裁定再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三日上午再審,結果大逆轉,關鍵是在更一審時他所提出的短髮大頭照,被法官認定非原始照,並有證人證實他持有槍枝,而案發時,他蓄長髮與緝凶時的畫面符合,同時,重新估算,案發到台南可以在一個小時內抵達,於是再判無期。他在姐姐的陪同下聽聞判決結果,表示很意外,但強調:「日子還是要過!」

  全案大逆轉的關鍵在於林金貴就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是否有不在場證明,他姐姐幫他提出了一張短髮的大頭照,以證明當時的他其實是短髮,不是犯案監視器所拍到的長髮,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時懷疑,林金錢才剛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申請換發身分證,卻又自稱在三月五日拍攝大頭照,但卻未將照片用於換發身分證,用途令人質疑。

法部務調查局也針對照片進行鑑定,認定照片並非原始檔,因此,法官據懷疑照片並非三月五日拍攝。且依證人指控,林金貴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出獄後,到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案發時確實是蓄髮,是直到案發後才剪去長髮。

法官也查詢曾與林金貴從事性交易的林姓女子,林女也證實林金貴在案發前二至三個月,是長髮又綁馬尾,林金貴的姐夫也證實確有此事,法官於是據此認定,林金貴留長髮與犯案者的特徵相等。

林姓證人也證實,在案發後二天曾與林金貴用餐,在席間,林金貴曾亮槍給他看,警方也依通緝紀錄查出林姓證人曾與林金貴通話長達二三○秒,不採信先前林姓證人所稱事後不認識林金貴的說詞。

至於林金貴的手機發話訊號曾在案發後六十五分鐘,出現在台南市佳里區,當時法官認定長達七十七點五的距離,不可能從鳳山抵達。但上午法官審理時,找來一名員警開車實側,發現既使不到時速一百公里,也可以不用一○小時就能抵達,因此,推翻前面的認證。因此,全案在三日的再審更一審撤銷無罪判決,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高雄高分院是依涉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處林金貴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十萬,可折算服勞役,一千元一天;殺人罪部分,則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十萬元,罰金同樣可以以服勞役換算,一天一千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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