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高雄地檢署偵辦高雄市未成年少女北上被囚禁案有了重大的突破,經主任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簡婉如鍥而不捨,針對疑點清查,並陸續還原彼此間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發現,發現葉姓、盧姓、王姓被告均知悉羅姓被告住處4樓設有密室,且均有掩護羅姓被告拘禁被害少女之行為,認葉姓、盧姓、王姓被告3人均涉犯準略誘、妨害自由等罪,已於十日晚上,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葉姓被告等 三人均獲准。

檢方表示,葉姓、王姓被告二人除協助提供飲食、依羅姓被告指示應對、矇騙警方外,葉姓被告甚且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謊報羅姓被告為失蹤人口,以掩飾羅姓被告行蹤。而盧姓被告也依羅姓被告指示,以獲取新臺幣三千元的代價,先刪除被害少女手機內其與羅姓被告之對話紀錄後,再將手機丟棄。

承辦檢察官旋於本月九日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三民第二分局拘提葉姓被告等三人到案,以進行後續偵查。

  據指出,檢方認為,此案為犯罪集團的涉案行為,其中,葉姓被告另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於是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該三人。

此外,羅的十九歲妻子,被偵查後,也知悉整個犯罪的情形,也被檢方認為,疑式共犯之一。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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