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民眾黨律師劉家榮質疑司法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嗎?(民眾黨提供)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今年7月14日上午在高雄市前鎮區開車撞傷一名機車女騎士,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高雄地檢署於今天(10月6日)對丁允恭做出不起訴處分,引起各方不同的看法。台灣民眾黨高雄市旗鼓鹽服務處主任劉家榮律師也提出質疑表示「司法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嗎?」

劉家榮律師指出,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行為態樣可細分為三款,第1款明定,只要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就成立犯罪,第2款跟第3款則是酒駕(酒測值未達0.25毫克)或毒駕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第2、3款的重點應該要放在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已經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
  
劉家榮認為,儘管丁允恭有通過警方SOP測試是否能夠安全駕駛的平衡測驗,但通過這些測驗也未必就能證明丁當時的精神能夠安全駕駛,尤其這只是輔助標準,「聚精會神的開車遠比走直線還困難吧!」丁的酒測值達每公升0.23毫克,與法定的0.25毫克已經甚為接近,「檢方更應該仔細調查其他事證,而非僅憑通過小測試,即認為丁當時處於可以安全駕駛的狀態。」
  
劉家榮強調,若丁當時神智果真能達到安全駕駛的狀態,怎麼還會發生車禍?依報載丁所言,「當時我是綠燈直行,進入復興四路時就看到劉女倒下」,所以丁的意思是指只要綠燈就不用注意道路狀況嗎?劉家榮抨擊,經調查後發現丁與劉女確實有發生碰撞,那麼丁所說的是否就成為他當時精神不濟的自白?畢竟他似乎連即將發生碰撞的前一秒都沒意識到劉女的存在!
  
另據報載,「檢方認為交通事故的原因甚多,一般而言,駕駛人未飲用酒精就可能發生意外,縱使認為丁允恭於駕車過程中有所疏失,此疏失與他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交通工具的程度,並無必然關聯,難僅憑丁發生交通事故就反推他於案發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因此難以認定肇事的丁允恭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所犯僅涉及傷害罪,因劉女不提告,全案處分不起訴。」
  
劉家榮表示,看到這樣的結果,真的很讓人傻眼!「難道我們的司法真的會轉彎嗎?」檢察官偵查結果既然認定「丁允恭是前晚睡前飲用高梁酒,早上上班時「不慎」與同向的劉姓女騎士發生碰撞,導致對方輕傷」,肇事已經如此明確,居然還不能認定丁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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