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針對台船氣爆造成人員傷亡一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出,經初步調查,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造成爆炸災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規定,最高將裁處30萬元罰鍰。

  勞工局勞檢處表示,已勒令現場停工,進一步釐清肇災責任,並協助辦理罹災家屬慰助事宜。

  本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OO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洪OO及陳OO,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廠內HNO.一一九船船艙艏俥間實施管件電焊修補作業時,發生爆炸災害,洪某送醫後於當晚十一時二十一分不治身亡,陳某則留醫治療中。相關案發原因與責任,市府勞工局勞儉處已經介入調查,希望儘快釐清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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