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檢方查獲兩嫌帶入給學生轉售的違禁品乳清蛋白等。(記者陳雯萍攝)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高雄地檢署偵辦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黃姓教導員與林姓警衛隊管理員等二人,涉嫌提供違禁品予學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案,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二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他人罪嫌,均提起公訴,且因其等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檢察官並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量處適當刑責。同時分別經法院裁定以十五萬元、十萬元交保。

  此次由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蘇聰榮、派駐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檢察官范家振指揮廉政署南調組偵辦。經查,黃姓、林姓被告二人均明知香菸、乳清高蛋白粉、青春痘藥膏及色情刊物等係「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明陽中學收容學生親友送入飲食注意事項」等所訂之違禁品。

且知悉「每支香菸」、「每本色情刊物」、「每罐乳清高蛋白粉」在學生間轉售價值分別高達新臺幣二千元、一千元與一千九百元,其等為討好學生及管理學生秩序的便利,竟基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學生之故意,利用教導員及管理員進入學校戒護區免經檢查的漏洞,自一○六年間起至一○九年二月間止,或自行購買、或受該校學生所託代為購買、或收受學生親屬購買之物代為轉交等方式,陸續將上該違標品夾帶入校,藏匿在與學生事先約定隱匿處所,任由學生取用。

其中黃姓被告總共圖利學生四人獲得五萬八千七百元之不法利益,林姓被告則圖利學生四人獲得六十二萬一千七百元之不法利益。

 該案由明陽中學於今年三月二百在黃姓被告所保管的庫房中,查獲未開封香菸三十六包、已分裝香菸六十支等違禁品及打火機、滅煙器三支,經該校政風室通報廉政署南調組,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蘇聰榮、檢察官范家振偵辦。

檢察官范家振再於同年三月十二日指揮廉政署南調組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後,與檢察官王清海、蔡杰承訊問相關被告與證人共計二十五人次,並向法院聲請羈押黃姓、林姓被告二人獲准。後於偵查中,黃姓、林姓被告二人均坦承犯行並配合偵辦。(漾新聞Young News/陳雯萍)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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